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鐘麗雅
被 告 蘇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