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葉 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1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