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魁 、 陳又瑞 、陳**間請求106年度虎簡調字第
27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相對人陳俊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被繼承人 陳正雄 、陳 李玉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手抄全戶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1份過院。
二、請向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正雄、陳李玉雲之繼承人有無
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所函覆之結果陳報過院
。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異動索引。
四、提出全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當
事人資料。
上開事項前已於106年10月18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惟迄未補正
,茲命限期補正,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