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魁陳又瑞 、陳**間請求106年度虎簡調字第
27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相對人陳俊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被繼承人 陳正雄 、陳 李玉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手抄全戶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1份過院。
二、請向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正雄、陳李玉雲之繼承人有無
  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所函覆之結果陳報過院
  。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異動索引。
四、提出全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當
  事人資料。
上開事項前已於106年10月18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惟迄未補正
,茲命限期補正,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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