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李年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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