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勝發37歲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1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梁勝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梁勝發前因業務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為3月15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7年8月1日起至99年9月17日止,在址設嘉義市○區○○里○○路○段○○○號之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圓鼎公司),先後擔任業務員、業務經理,負責招攬旅行團、請款、帶團、收受旅遊團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家中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業務上向客戶收取團費之機會,在如附表所示出團時間或前、後數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團費後,原應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團費繳回,卻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5,8451元。嗣於99年5月、7月、9月間,經圓鼎公司先後發現帳目不符,經向梁勝發詢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圓鼎公司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梁勝發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7、48-52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圓鼎公司負責人吳靜美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卷-下稱警卷,第6-9頁;99年度偵字第9190號卷-下稱偵卷,第19-20、92-95頁),復有被告99年5月17日、99年7月10日切結書、99年10月3日承諾書、90萬元本票1張、圓鼎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基本資料查詢、員工人事資料卡、代收團費表、收支總表、合約書、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行程表、出團預算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出團準備單、團體收支明細表、一日遊行程表、行程價格表、機票號碼名單、參訪活動報名表、收據、參加人員名冊、借支單、住宿表、預算單及報價表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17頁、偵卷第23-45、51-88頁),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1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若二個以上之行為各自獨立,於時間上可明顯區隔,且各該行為係分別遂行預期之犯罪目的,則其數犯罪行為既基於不同之犯意,完成各自之犯罪目的,彼此互不干涉,即屬於數罪,而非接續犯。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嘉義大學因為是同1個單位,有5個行程,我們收錢時沒有分哪行程,是分好幾次收,1次可能收5、6萬元,可能其中含有2個以上的行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是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行,利用向嘉義大學收取團費之機會,在同一地點數次收取團費,且每次可能含2團以上之團費,並從中侵占部分款項,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屬包括1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各次收取團費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是被告每1次業務侵占行為均可成罪,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難認係1個業務侵占行為之持續動作,揆諸上揭判例,應非接續犯,檢察官認被告16次業務侵占行為成立接續犯,尚有未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
上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9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業務侵占之犯罪紀錄,猶未能悔改,因家中積欠債務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各次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全部侵占之金額,暨被告家中有妻子、3名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出團時間│侵占金額│論罪科刑部分│├──┼────┼──────┼─────────┼──────┤│1│安泰人壽│97年12月20-│83,000元│犯業務侵占罪│││保險股份│21日││,累犯,處有│││有限公司│││期徒刑柒月。│├──┼────┼──────┼─────────┼──────┤│2│嘉義大學│99年8月6-7日│2,650元(起訴書誤│犯業務侵占罪│││附設國民││載為3,650元)│,累犯,處有│││小學教職│││期徒刑柒月。│││員││││├──┼────┼──────┼─────────┼──────┤│3│北斗家商│98年10月14-│6,000元(起訴書誤│犯業務侵占罪││││16日│載為3,65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4│梅山國中│98年11月18-│15,000元│犯業務侵占罪││││20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5│嘉義大學│98年10月18-│46,978元│犯業務侵占罪│││澎湖之旅│19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嘉義大學│98年11月29-│││││臺東之旅│30日││││├────┼──────┤││││嘉義大學│98年12月13-│││││金門之旅│14日││││├────┼──────┤││││嘉義大學│98年12月19-│││││研究所│20日││││├────┼──────┤││││嘉義大學│99年1月9-10│││││研究所│日│││├──┼────┼──────┼─────────┼──────┤│6│臺中市篤│99年2月6-8日│172,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行國小│││,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7│嘉義縣派│98年11月14日│7,813元│犯業務侵占罪│││報職業工│││,累犯,處有│││會│││期徒刑柒月。│├──┼────┼──────┼─────────┼──────┤│8│大成商工│99年1月31日│6,500元│犯業務侵占罪││││至同年2月2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9│國泰人壽│99年3月25日│112,450元│犯業務侵占罪│││股份有限│││,累犯,處有│││公司 朴子 │││期徒刑捌月。│││展││││├──┼────┼──────┼─────────┼──────┤│10│國泰人壽│99年3月25日│125,200元│犯業務侵占罪│││股份有限│││,累犯,處有│││公司民雄│││期徒刑捌月。│││展││││├──┼────┼──────┼─────────┼──────┤│11│宣信國小│99年4月6-7日│34,600元│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2│博愛國小│99年4月29-30│6,000元│犯業務侵占罪││││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3│蘭潭國小│99年5月29-30│106,260元│犯業務侵占罪││││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4│宣信國小│99年7月1日│1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5│水上國小│99年7月5-7日│1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6│ 吳鳳 技術│99年9月7-10│114,000元(起訴書│犯業務侵占罪│││學院休閒│日│誤載為44,000元)(│,累犯,處有│││觀光系││被告母親於99年10月│期徒刑柒月。│││││6日代被告返還50,00││││││0元,於99年10月13││││││日再代被告返還20,0││││││00元)││├──┴────┴──────┼─────────┼──────┤││總計858,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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