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曾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一一號為緩起訴處分,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其仍不知戒慎警惕而為本案犯行,顯未見矯懲之效,並兼衡酌其本案飲酒後駕車之情節,其呼氣後酒測濃度高達每公升○點九六毫克,且已肇事而發生車禍,對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危害非輕,再兼衡酌被告犯後知能坦承犯行、其亦就本案車禍造成 陳君儒 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因而受有車損之損害,已與陳君儒達成和解乙節,有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