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德麗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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