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戊○○
丁○○甲○○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8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參拾肆萬柒仟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肆佰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令令附表:175地號⒈戊○○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700元×2,1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9/127=1,308,905元⒉丁○○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700元×2,1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127=225,674元⒊甲○○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700元×2,1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254=361,078元⒋丙○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700元×2,1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0/254=451,347元⒌1,308,905元+225,674元+361,078元+451,347元=2,34
7,004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