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雅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偉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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