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羅世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詩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淵
被   告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訴訟代理人  蔡美炯
被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李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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