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羅世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詩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淵
被 告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訴訟代理人 蔡美炯
被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李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