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均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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