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5號上訴人甲○○
乙○○(原名 陳美女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2,7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