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靜芬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速來本院閱卷(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於本
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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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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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原告請求代位被告張靜芬請求分割其自被繼承│
││謄本(記事勿省略)。│人繼承取得之遺產,乃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
│││將所有未主張分割遺產之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
│││,其當事人適格始得謂無欠缺,故原告應提出│
│││左列文件,以供查對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當事人│
│││適格有無欠缺。│
├──┼───────────┼────────────────────┤
│2│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姓名、住居所(如起訴狀│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人者,應追加該等繼承人│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
││為被告);及以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
││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
││項之聲明(如有起訴狀所│參照)。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
││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對全體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
││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查│
││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起訴狀所記載之當事人是否適格,復未以全│
││);暨提出載明全體適格│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部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
││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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