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黃品蓁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素焿 即 高林 當鋪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萬2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