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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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台時亞洲股份有
限公司、 葉慈潤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