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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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娜娜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俊良 )合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1年6月30日52,212元EA0000000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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