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柯煥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勝利 、 許勝璋 、 許勝渝 、 許淑桃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債務人 許富鳴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許黃月女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並主張債務人許富鳴之應繼分為5分之1,則本件應以被代位人許富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2,028元(計算式:被繼承人許黃月女之財產總價值4,610,138元×被代位人許富鳴之應繼分1/5=922,0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被繼承人許黃月女之財產編號財產種類權利範圍財產價值1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1土地面積425㎡×公告土地現值680元/㎡×1/1=289,000元2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1土地面積2,788㎡×公告土地現值680元/㎡×1/1=1,895,840元3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1土地面積1,138㎡×公告土地現值680元/㎡×1/1=773,840元4嘉義縣○○市○○段00地號土地1/1土地面積71㎡×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1/1=1,278,000元5嘉義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00號)1/1245,700元6朴子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77,814元7朴子郵局00000000000000存簿儲金34,844元8應收110年4、5月老農漁福利津貼15,100元合計4,610,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