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黃新維 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代理人乙○○ 陳明 在卷,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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