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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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育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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