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27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金星餐廳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對債務人乙○○(原名: 楊料 )之請求權基礎。二、債務人金星餐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