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54號、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柒柒公克、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忠信(下稱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1日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注射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6時30分許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77公克);又被告於106年11月2日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友人家中,以注射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14時35分許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0.97公克);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8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08年4月23日戒治期滿釋放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900571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科壹字第10723001670號鑑定書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900571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科壹字第1072300167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172號卷第70頁、106年度毒偵字第5100號卷第50頁),足認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屬違禁物無訛。據此,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