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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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債權人 林美宏 債務人籃涴伊即柏邑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依據債權人提出之估價單(金額合計為197,075元),乃係第三人 秋男 、李清吉與債權人間之貨款爭議,而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超過510,000元之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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