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