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肆
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