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海瀛選任辯護人王聰智律師
姜至軒律師 林宗竭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