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義助選任辯護人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義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義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