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99號抗告人即被告 江定謙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江定謙對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提起上訴(視為抗告),依上揭規定,係屬不得抗告之情形,其提起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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