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上訴人即被告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熙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向明思力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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