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38號原告 張文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霖李淵聯 律師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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