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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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李木欣 被告 莊瑞玲
莊美紅 莊光遠 莊郭美穗 莊瑞珍 莊美慧 莊定 陸即 莊崇貴 莊隆道 莊瑞娥 莊宏源莊 許淑惠 莊大倉 莊寶田 莊德泉 鄭莊秀蘭 陳莊彩霞 莊介鼎 莊郁萍 莊曉燕 兼上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莊宏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錦成 被告莊錦章
弄17號5樓 莊錦南 莊忠隆 莊忠豐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莊錦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玉君 被告 黃莊 金枝
莊瑞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莊金榜 被告 黃劉梅 訴訟代理人 黃恆旭 被告莊 葉故金
雲綿 莊雲綺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莊淑珠
莊宗霖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2樓被告 汪陳阿麗 訴訟代理人 汪銀夏 被告 陳玉 預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蔡金敏 被告 邱上田
莊德河 莊柏源 莊德義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莊永芳 莊上呈 莊方雪 莊俊義 莊俊德 莊俊賢 許明龍 被告 莊瑞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振昌 被告 莊博竣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郭毓琪 被告莊 陳美華
莊蘇玉 (即 莊瑞榮 之繼承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瑞明 (即 莊瑞榮之 繼承人)陳 莊金月
4樓賴 莊綉 莊阿琴林 莊富士賴御 莊棟樑 莊慶霖 莊國璋 莊燕珠 莊陳冉陳 莊綉鑾 莊朝明莊 陳秀花 莊智雄 莊惠玲 莊雅芳 莊甘注來 許莊悅治青盼 莊含笑 何雅蘭 莊進祥 莊惠珠莊樹蘭 莊榮宗黃秋香黃秋菊 黃得福 劉黃秋枝 黃得誠謝 黃秋微 黃清慰 黃瓊艷 黃恒旭 黃美惠 黃明仁
莊雲喬 莊碧玉 莊碧華林玉花 陳鳳琴 陳秋芬 陳健同 陳僑鴻 陳海雄 陳阿美 陳美金 陳韻竹陳美盡 陳志雄 陳俊宏 陳紀美 吳樹勳 郭吳雪月
吳雪紅 吳韻香 吳麗芳 莊陳碧花 洪文璋 (即 洪黃秋桃 之繼承人) 陳黃快 (即黃 蔡罔渡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莊端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瑞華」;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許莊治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莊悅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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