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59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楊宗哲 被告 黃重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二)及四「於98年4月8日入監執行」,應更正為「於99年4月8日入監執行」。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宋鑠瑾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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