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鄭名芬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被告 郭敏士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968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如附表1所示共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59,198元(計算式詳參附表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848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金額後,尚欠8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1: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20000分之326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權利範圍備註12997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全部22988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臺北市○○區○○路000○0號244分之2分管停車位編號:B3-018附表2: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1年12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92,812元,車位價格為1,800,000元/個,而系爭房地之主建物總面積為78.2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49.63+附屬建物陽臺8.36+共有部分20.28(計算式:1,244×163/10000=20.28,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78.27】,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2,918,395元(計算式:292,812元×78.27平方公尺+1,800,000元=22,918,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59,198元(計算式:22,918,395元×1/2(原告權利範圍)=11,459,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