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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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示。
三、據自訴人到庭陳明被告為其丈夫,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訴不合法,應依法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