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九號
聲請人永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餘實業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貳萬捌仟元│CF二七七七八六││││丙○○│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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