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五號
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壹萬零柒佰叁拾伍│0000000││││限公司│││元│││├─┼─────────┼─────────┼───────────┼────────┼────────┼──┤│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壹萬壹仟陸佰伍拾│0000000││││限公司│││肆元│││├─┼─────────┼─────────┼───────────┼────────┼────────┼──┤│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柒萬玖仟貳佰肆拾│0000000││││限公司│││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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