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六號
聲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林辰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銀行信義分行│台北銀行信義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貳仟伍佰肆拾壹元│HY八0六一六六││││ 高存賢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