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關於編號一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關於編號二部分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貳萬肆仟柒佰伍拾│0000000│九個│││司│││元││月│├─┼─────────┼─────────┼───────────┼────────┼────────┼──┤│2│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貳萬肆仟柒佰伍拾│0000000│十個│││司│││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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