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何國禎 被告 林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