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子龍 代理人 薛嘉琪 債務人許 黃那苓 債務人 黃林好
一、債務人黃林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林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許黃那苓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新臺幣40,007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至│2.9447﹪│108年11月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9年4月3日止││109年4月3日止│2.9447﹪│├────────┼────┼────────┼─────┤│109年4月4日起至│4.327﹪│109年4月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9年5月4日止│2.9447﹪│││├────────┼─────┤│││109年5月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3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