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4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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