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麗士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計算式為:4.31平方公尺×169,957元/平方公尺=732,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