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86號
原 告 廖金權
訴訟代理人 丁秀珠
原 告 曾陳隆
訴訟代理人 曾蘇綉柑
被 告 張素娥
方寵智
方俐懿
方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2年9月
17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年9月2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似未依
被告方俐懿、方信智之住居所合法通知開庭,尚有應行辯論之點
,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併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區○○段351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