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人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三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人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