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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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