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甲○○所涉轉讓毒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所涉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審結),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