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83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97年度投小字第8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2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即97年2月16日起,算
至97年3月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年3月25日始行提
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章蓋於上訴人之上訴狀存卷足憑,依
上說明,本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