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4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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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丁○○
        戊○○
        丙○○
        辛○○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499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7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吳金霞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96年10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
易記錄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金霞
法官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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