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336,319元及法定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8日在臺北市市○○道與中山北
路之交岔路口,騎乘機車撞傷原告,並提出收據及診斷書等
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97年3月11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14日
送達被告在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前,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諸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