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被告 鍾杜珍
莊鴻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胡鈞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 律師複代理人 郭庭佑 律師被告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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