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紀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